[ 索引号 ] | /2022-01556 | [ 发文字号 ] | 虎街发〔2022〕12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虎溪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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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虎溪街道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15 |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村):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或避免合同争议,现将《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虎溪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虎溪街道(以下简称街道)合同管理,加强合同行为的监督,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街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街道及其部门(单位)以街道名义或经街道授权以部门(单位)名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
本办法所称部门指街道内设机构,所称单位指街道各内设科室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需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相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街道合同的订立、审查、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合同管理应遵循权资明晰、程序规范、衔接顺畅、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街道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工作由街道纪工委、司法所和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和服务,由街道纪工委进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六条订立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虎溪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批表》要求完善合同签订前期手续。
第七条政府合同预期缔约方确定的,合同承办的部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就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提出调查评价。
第八条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政府合同不得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裁判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仲裁或者法院裁判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具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裁判法院。
政府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街道职责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供担保;
(四)超越行政机关职责和使用国有资产范围,将国有资金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向外泄露限于内部使用的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六)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使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七)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八)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语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约定。
第十一条街道合同在签订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格式合同在首次签订时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复签订时,承办部门(单位)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相关情况,无需重复审查。
街道党政办公室对合同方名称、内容、金额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财政办公室对合同是否符合财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五)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七)合同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八)是否违反了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街道法律顾问对送审的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调查、评估、论证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对街道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法律顾问申请复审;复审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街道决定。
第十六条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当事方经过磋商,如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送街道法律顾问再次审查。
第十七条街道合同送签时需附《虎溪街道合同审批表》、合同审定稿及其他有关要件。
第十八条合同的承办部门(单位)将《合同(协议)审签单》、街道领导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原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要件整理保存,用印后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督促、监督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职责。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提请审查。
第二十一条因街道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政府合同确需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街道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提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街道报告并通报司法所,并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的变更(含解除合同、修订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等)需报原合同协议审定人或其上级责任人审定同意。
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将有关情况向司法所报告后,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第四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并及时整理交由党政办公室编号归档。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会议纪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七)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对部门(单位)承办的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进行清理,相关情况在次年1月底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街道、纪工委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街道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或放弃街道诉权的;
(四)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五)未妥善保管街道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六)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街道利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订立街道合同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