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服务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育服务证登记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面向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面向自然人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23-6571103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户籍人口及时办理,跨省流动人口承诺办理 | ||
中介服务 | 无 |
二、受理条件
条件类型:申请条件
条件名称: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
适用类型: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2.夫妻双方曾共同生育1个子女,均无其他子女;3.夫妻一方曾生育过1个子女。
条件类型:申请条件
条件名称:户籍或女方居住在本地
适用类型: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三、申请材料
排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1 | 结婚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局 | 2 | 无 | 1 | 1 |
2 | 重庆市生育登记服务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其他 | 网上预约或现场填写 | 2 | 无 | 1 | 1 |
3 | 户口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局 | 2 | 无 | 1 | 1 |
4 | 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局 | 2 | 无 | 1 | 1 |
5 | 前配偶死亡医学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委 | 2 | 无 | 1 | 1 |
6 |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局 | 2 | 无 | 1 | 1 |
7 |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法院 | 2 | 无 | 1 | 1 |
四、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无 | 第二十条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五、流程图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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