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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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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学城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项目编号:2308-500356-04-01-760719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组织专家对《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工程涉及河流为拦河沟,同意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涉河建筑物为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跨越拦河沟路涵,路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路涵长约106.72m,内部净空断面尺寸宽*=4.5*4m,壁厚0.55m,路涵入口内底标高为305.782m,出口内底标高305.220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道水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有关要求

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评审意见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914


附件下载:

附件: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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