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重庆科学城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项目编号:2308-500356-04-01-760719)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程涉及河流为拦河沟,同意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涉河建筑物为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跨越拦河沟路涵,路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路涵长约106.72m,内部净空断面尺寸宽*高=4.5*4m,壁厚0.55m,路涵入口内底标高为305.782m,出口内底标高305.220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道水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高丰大道(新州大道—成渝高速段)道路工程洪评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评审意见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