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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7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花都湖支沟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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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学城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花都湖支沟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编号:2403-500356-04-05-600299),我局组织专家对《花都湖支沟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工程评价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主要涉水建筑物为花都湖支沟治理河段,涉及河流为花都湖支流。河道改道前原河道长801m,改道后河道长度为673m。治理工程起点底板高程303.15m,终点底板高程299.1m,底坡i=0.66%,河道横断面为梯形,底宽3.50m,两侧岸坡坡度1:1.75,设计堤顶高程为302.65m ~305.76m。底板及岸坡采用12cmC25砼衬砌,工程末端与下游箱涵连接设渐变段,河道断面由梯形渐变为矩形,底宽由3.5m渐变为4.0m,渐变段长度15m,渐变段采用40cm厚砼衬砌。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涉河事项进行监督。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将涉河事项竣工资料报送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花都湖支沟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花都湖支沟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docx
附件:2.控制点坐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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