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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渝高新公服监理〔2026〕8号)

来源: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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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晟禾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JNAR7X3

我局正在查处重庆晟禾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2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渝高新公服20268):

被处理单位:重庆晟禾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JNAR7X3

法定代表人:李明建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一路73号附9-8

202626日,我局接到周吉友、周建反映:你单位承接的大学城轨道站富力城2A地块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投诉。    经调查,你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周吉友、周建的工资。你单位存在未支付周吉友工资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周建工资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有:周吉友、周建的投诉书,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江阳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盖章的调解协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周吉友工资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周建工资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并将相关支付凭证返还我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重庆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联系电话:023-6818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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