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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高新公服监令〔2026〕275号)

来源: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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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正在查处张生超反映其于20252-5月在你单位承接的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用工期间,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案件。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高新公服监令〔2026275):2026525日我局接到张生超投诉,反映其于20252-5月在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用工期间,你单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况,有你单位出具的欠条为证。

我局于202663日向你单位电话及短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97号),622日我局委托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你单位注册地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97号),624日在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97号),723日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97号)。截止20267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未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逾期未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并签字盖章),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

3.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4.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签字的考勤记录;

5.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签字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拒不履行本指令书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指令,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指令。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金凤镇人民政府老杨群众工作站旁)

联系电话:023-6818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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