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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来源: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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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许可后,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不具备经营条件,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运营,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予以通告。

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将被注销证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归档,逾期未交回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被撤销、注销、吊销经营许可的,自被撤销、注销、吊销之日起一年内,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申请办理该项行政许可。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清单

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6729

附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清单

序号

业户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注销原因

1

重庆金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00107607375

有效期至2026-05-05

2

重庆科鹏工贸有限公司

500107602603

有效期至2026-05-21

3

重庆中康套装门有限公司

500107608296

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营运

4

毛剑

500401007199

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营运

5

邓先余

500107607753

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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