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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日期: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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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设立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王庆威称被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财务负责人。2025年9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注册地: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附427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此地为重庆乔顺标准件有限公司从2024年10月23日以来一直在此经营。执法人员在我局注册登记科提取了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者(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王庆威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材料。2025年9月05日,执法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渝高新市监协调字[2025]09-05-01号),202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回复:“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500107MAECECN762,税务登记时间:2025-03-12,纳税人状态:非正常,经营期间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未缴纳税款),制发责令限期改通知书,该公司使用数电发票,已开具数电普票135份,截止查询时间无税款入库信息,存在欠税信息”。2026420日我局再次向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商请反馈撤销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意见的函》“现就拟撤销该登记事项,书面商请贵局反馈意见,请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逾期未回复的,将视为无异议”,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回复。我局将王庆威办理登记时的人脸识别图像与本人照片送至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2张图像并非同一人。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者(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王庆威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公司登记申请书等),证明当事人将王庆威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2.王庆威举报书、举报人王庆威身份证复印件、王庆威本人关于请求注销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报警单,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乔顺标准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冒用王庆威的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的事实。

3.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去函商请撤销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否有异议,未收到有异议回函。

4.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重庆润欧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小兵刘红梅   联系电话:023-65705028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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