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高新公服监令〔2026〕91号)
重庆晟禾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JNAR7X3)
我局正在查处重庆晟禾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2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高新公服监令〔2026〕91号):“2026年2月6日,我局接到周某友、周某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你单位逾期未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并签字盖章),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2025年4月-2025年5月周某友、周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4.提供2025年4月-2025年5月周某友、周某签字的考勤记录;
5.提供2025年4月-2025年5月周某友、周某签字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6.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加盖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权代理。
拒不履行本指令书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金凤镇人民政府老杨群众工作站旁)
联系电话:023-6818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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