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高新市监企撤〔2026〕1401号)
被许可人: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33154298XD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4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522122********3232
联系电话:177843645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70号附5号17-7
申请人任红向我局提出申请,称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议会商工作会、听证告知、听证公示等相关执法程序。
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4月13日,2019年6月26日取得变更登记,任红被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当事人的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4社,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住所已成为荒地,未能找到当事人,经查询,发现当事人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3年3月13日被我局予以吊销,申请人任红出具渝科证【2024】文/痕鉴字第150号重庆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注册号为500107007926287的《重庆工商企业档案变更卷》内的九份材料上“任红”签名字迹与同名样本字体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出具(2024)渝0231民初2716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汪建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二、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吕朝剑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三、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罗仕龙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出具(2025)渝03民终513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汪建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二、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吕朝剑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三、2019年6月24日,任红与罗仕龙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任红身份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者(股东)情况等、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任红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事实。
2、申请人任红的《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任红的《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申请人任红出具的渝科证【2024】文/痕鉴字第150号重庆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任红出具的(2024)渝0231民初2716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任红出具的(2025)渝03民终513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冒用任红身份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事实。
2026年2月28日,本局通过公告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任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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