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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29号)

来源: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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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正在查处重庆屹煜潼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2名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29号):“202639日,我局接到卢燕、徐反映你单位存在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情况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卢燕、徐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20248-20261月期间卢燕、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4.提供20248-20261月期间卢燕、徐签字的考勤记录;

5.提供20248-20261月期间卢燕、徐签字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6.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加盖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权代理

你单位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重庆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联系电话:023-6818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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