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29号)
重庆屹煜潼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CHHBXG8Y)
我局正在查处重庆屹煜潼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2名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29号):“2026年3月9日,我局接到卢某燕、徐某反映你单位存在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情况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卢某燕、徐某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2024年8月-2026年1月期间卢某燕、徐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4.提供2024年8月-2026年1月期间卢某燕、徐某签字的考勤记录;
5.提供2024年8月-2026年1月期间卢某燕、徐某签字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6.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加盖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权代理。
你单位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重庆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联系电话:023-6818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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