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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日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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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任红身份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504132019626日取得变更登记,任红被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你(单位)的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4,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住所已成为荒地,未能找到你(单位),经查询,发现你(单位)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3313日被我局予以吊销,申请人任红出具渝科证【2024】文/痕鉴字第150号重庆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注册号为500107007926287的《重庆工商企业档案变更卷》内的九份材料上任红签名字迹与同名样本字体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出具(2024)渝0231民初2716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9624日,任红与汪建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二、2019624日,任红与吕朝剑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三、2019624日,任红与罗仕龙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出具(2025)渝03民终513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9624日,任红与汪建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二、2019624日,任红与吕朝剑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三、2019624日,任红与罗仕龙之间的《重庆巴渝尖峰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我局认为,你(单位)冒用任红身份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你(单位)冒用任红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将任红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撤销任红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罗凌、朱瑜     联系电话:023-68625937

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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