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决定
重庆金桥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您以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渝BZ1813)已报废注销,不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条件,我局已依法注销车辆的《道路运输证》(500107024832),现予以公告。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方式:023-68602982)
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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