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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渝高新市监白告字〔2025〕02号)

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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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备案)事宜,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24日举报人崔晓燕到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白市驿所提交了: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补办详情,该遗失补办详情:姓名崔晓燕,公民身份证号码:500***********704X,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受理日期:2019年11月05日。举报人崔晓燕在情况说明中称: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自己申办。2024年11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12号1单元4-1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驿站社区称该房屋无人居住。2024年11月06日执法人员在我局注册登记科,提取了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者(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崔晓燕的身份证复印件、监事王奇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况伟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114房地证2013字第005829号)、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材料。2024年11月07日,执法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渝高新市监协调字[2024]11-07-01号),2025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回复:“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20-04-07。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无纳税记录,领用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4996166.50元,税金:649501.50元。”该企业2020年4月3日成立至今未参加企业年报,2023年3月13日我局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吊销了其营业执照。2024年11月6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截至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者(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崔晓燕的身份证复印件、监事王奇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况伟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公司登记申请书等),证明当事人将崔晓燕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崔晓燕举报书、举报人崔晓燕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补办详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截图、驿站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重庆派碰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区税务局提供开票时的人脸识别照片,证明当事人冒用崔晓燕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

综上,我局自受理本案后,无法与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议撤销崔晓燕在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崔晓燕的登记(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曾广晖、吴康东 联系电话:023-68075381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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