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字〔2025〕3425号)
当事人: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7MA5U7NJK92
住所:重庆市九龙西苑3组团11号楼1F184-197号、2F205-20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兵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已调查终结。经查明:
一、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对张文慧等5名患者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行为、对张文慧等12名患者存在过度检查的行为、黎君培等150名患者存在医保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何小林等4名患者存在医保串换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9786.85元。
二、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刘德福等7名患者存在病历记录混乱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250.06元。
三、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文慧等3名患者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66.99元。
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NJK9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7364750010717A2102)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1.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出具的违法线索移送单及《重庆市医疗保障检查情况记录表》等资料;2.《重庆市医疗、生育保险违规违约事项处理事先告知书》(渝高新医险(2024)事告〔152〕号);3.《重庆市医疗、生育保险违规违约事项处理通知书》(2024年第152号);4.《重庆惠祥中医院违规申诉项目专家复核表》;5.《高新区病历审核工作底稿》26份;6.重庆惠祥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157份;7.《重庆惠祥中医院衣原体培养明细表》;8.《重庆惠祥中医院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明细表》;9.《重庆惠祥中医院检验报告单》2份;10.《重庆惠祥中医院生化报告单》2份等。
综上,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记录混乱、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3036.91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序号2的规定,现给予行政处罚(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23036.91元。
你单位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66.99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序号4的规定,现给予行政处罚(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133.98元。
以上分别裁量,现合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3170.8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账号:123903531210902)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等方式联系到你单位,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字〔2025〕3425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字〔2025〕342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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