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高新综执罚告字〔2025〕3302号)
当事人: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7MACAWWM77X
法定代表人:李俊甫
住所: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九龙园大道26号6幢3楼
2025年7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移交线索,称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下达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3日,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发布《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责令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0时0分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5年7月11日,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移交线索,称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2025年7月15日,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九龙园大道26号6幢3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该地址经营。2025年7月1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系统显示该企业已发布解散公示。
综上,认定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且在下达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违法线索移送书》(渝高新公服文旅移〔2025〕2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5.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现场检查照片;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查询情况截图等。
重庆鲸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且在下达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旅行社条例序号4的规定,属情节一般,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等方式联系到你单位,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高新综执罚告字〔2025〕3302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高新综执罚告字〔2025〕33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 马伟 联系电话:023-68173177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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