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高新综执罚告〔2025〕3205号)
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NJK92):
本机关依法查处“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规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S002C)“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或再次被发现的,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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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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