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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入库培育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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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挖掘发展一批我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制定入库方案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按标准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局按标准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区级及以上荣誉;

2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10年以上的;

2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按市级比例进行调整。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一)分类安排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实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局会同推荐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区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局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推进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职责适时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分类培育工作体系。

强化部门协作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划型判定和分类认定。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宣传引导。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树立起“名特优新品牌,引导个体工商户对标“名特优新”各项标准,在各自领域内深耕细作、特色发展。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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