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高新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打造重庆高新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决定在高新区直管园全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实施范围
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全域,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并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实施对象
重庆高新区直管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全部执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以下情形除外:
1.涉及五项主要重金属(铬、镉、铅、汞、类金属砷)排放的;
2.按照《重庆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的;
3.存在“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行为的;
4.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以上情形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仍按现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至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材料包括: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见附件1;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盖公章,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 ,附盖章扫描电子版);
4.不涉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同意全文公示的说明(一份,盖公章,附盖章扫描电子版),见附件2。
(二)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在予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受理。
(三)审批
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当即作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四)公示
作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于当日在指定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除外。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予撤销的,公告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上述原因造成审批决定撤销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二)依法查处
实施后续执法监管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承诺,涉及“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严重失实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将通报结果呈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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