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已经重庆高新区2024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重庆高新区创新资源优势,提升产业能级,促进重庆高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已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上年度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与复审优秀的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6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创建智能标杆。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入选全球智能制造灯塔工厂、国家智能标杆工厂、市级创新示范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名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场景和新模式应用,通过采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和设备,推动智能制造能力提升。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其设备实际投资(含融资租赁)的20%给予补助,根据企业营收增长情况,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标杆。对实施绿色改造后,入选国家绿色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国家能效领跑者、国家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支持工业企业进行节能、节水、清洁化和环保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其设备实际投资(含融资租赁)的20%给予补助,根据企业营收增长情况,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引导辖区内企业形成制造业产业生态圈。对通过原材料、产品、专业咨询、信息化服务等方式带动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实际采购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融合创新发展。对有融合创新资质的企业首次升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自主产品规模化应用。鼓励企业加大对具备突破性、先进性的设备产品应用投入力度,推动自主产品在各领域规模应用,对市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根据规模应用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提升亩产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亩均效益同比增长达50%及以上且超过全区平均值,以企业当年亩均效益为基数按照亩均增速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
十、支持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获得前述较低金额奖励后又可获得更高奖励的企业,就其中差额予以补足。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注册、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从事制造业技术研发、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等全链条相关环节的企业和机构。
本措施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一企一策”的重大项目,由所在园区在项目申报时依据政策条款重合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兑现意见。本措施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高新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渝高新发〔2023〕12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前参照本措施执行。原措施执行期间已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符合条件但未兑现的项目,按原措施执行。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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