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科企梯度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科企梯度贷”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科企梯度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重庆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企梯度贷”,是指在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提供增信的基础上,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银行按照企业发展层级,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不同信用额度支持的一种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科企梯度贷”主管单位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业务经办单位为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企梯度贷”日常运营管理、风险补偿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科企梯度贷”遵循“财政扶持、共担风险、多方共赢”原则为企业提供贷款资金,当发生贷款逾期时,由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按照8:2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分担范围以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约定为准。其中合作担保机构风险部分,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按贷款本金的20%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对企业获得“科企梯度贷”的逾期贷款本金提供规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科企梯度贷”的担保费提供规定差额的补偿。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科企梯度贷”在贷余额的5%时,由创新服务中心根据运营情况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提报增资方案。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创新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除经合作担保机构申请,创新服务中心确认,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用于“科企梯度贷”逾期贷款本金、担保费补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金孳息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科企梯度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结清或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就贷款项目风险补偿完毕后,由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处置账户内资金。
第三章 合作机构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具有从事融资担保经营资质;
(二)认可本办法及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评价标准;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合作担保机构需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照风险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对逾期贷款履行担保义务。合作担保机构不得怠于行使追偿权而扩大风险补偿金补偿数额。
第八条 合作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庆市本地银行法人机构总行和非本地银行法人机构市级分行;
(二)认可本办法及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评价标准;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合作银行需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银行机构负责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按照风险分担责任,对逾期贷款尽责追偿。合作银行机构不得怠于行使债权、追偿权而扩大风险补偿金补偿数额。
第四章 贷款企业
第九条 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有志于为重庆高新区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
(三)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信贷准入要求。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按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分别提供最高300、500、1000、2000万元信用额度,具体额度可根据企业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给予“科企梯度贷”优惠利率,原则上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可根据利率政策及贷款企业资质情况动态调整,最高上浮不超过50个基点。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对“科企梯度贷”提供贷款担保,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0.8%,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的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0.5%。其中,申请企业承担年化担保费率0.2%,差额部分由合作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申请上一年度“科企梯度贷”担保费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还款方式由企业与合作银行自行约定。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二)审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对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三)签订合同。通过贷款审批的企业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四)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在合同生效后发放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程序如下:
(一)尽责催收。贷款本息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创新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
(二)代偿。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贷款逾期超过约定时限仍未全额收回的,可以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逾期贷款代偿申请。合作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分担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
(三)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约定代偿完毕后,可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创新服务中心核查确认后提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对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所承担的份额给予风险补偿。
当风险补偿金账户内资金不足时,由创新服务中心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提报风险补偿金增资方案,按照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第十七条 追偿程序如下:
(一)追偿。当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各自作为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债务追偿,创新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必要协助。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于每年6月1日前向创新服务中心如实报送追偿情况及进展报告。
(二)退回补偿份额。合作担保机构追偿所得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风险补偿比例返还创新服务中心,转入风险补偿金账户使用。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合作银行发放“科企梯度贷”建立警示和熔断机制。
(一)警示机制。单家合作银行在1个年度内的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补偿金补偿总额达到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10%时,由创新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该合作银行发出通知予以警示,该合作银行应当审慎新增“科企梯度贷”并加强贷后管理。
(二)熔断机制。单家合作银行在1个年度内的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补偿金补偿总额达到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20%时,由创新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该合作银行发出通知予以熔断,该合作银行应当中止发放“科企梯度贷”。熔断时点前,已经获得贷款的企业,风险补偿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熔断时点后,新增的发放贷款由该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出现熔断情形的,通过追偿后,风险补偿金实际补偿金额低于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10%时,由创新服务中心核实并报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该合作银行可以继续发放“科企梯度贷”。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创新服务中心负责与合作机构协商一致后拟制风险补偿金清算方案,并提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一)合作机构未实际开展“科企梯度贷”业务达2年以上;
(二)因政策调整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加强对“科企梯度贷”工作的管理、监督,创新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放贷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合作机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放贷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 创新服务中心和合作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经举报查实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行为,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科企梯度贷”,或者逾期6个月未足额偿还“科企梯度贷”的企业,将不能享受重庆高新区相关财政资金的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高新区“科企梯度贷”管理办法》(渝高新发〔202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贷款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