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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办发〔2021〕8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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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第3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129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施工组织等工作,达到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项目业主没有项目管理经验的,必须实行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理制项目实施监督。

第二条 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三条 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三)负责监督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等招标,参与审查招标文件、最高限价。

(四)负责监督代理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情况,依法审查设计变更等事项,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五)负责审查代理机构编报的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和代理费。

(六)配合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七)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工程项目审计或核查。

(八)组织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和竣工资产,并完善相关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除不得转让委托代理项目,不得在自己代理的项目中直接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项目各种报批手续;

(三)完成或协助招标机构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建立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证机制,完善三方签证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进度和付款进度,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协调办理权属登记。

(八)项目业主和代理机构约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全过程代理方式,如果只采取若干阶段代理,需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范围和责任。

第五条 项目业主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签订的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监督代理人做好建设管理工作。代理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被代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的选择,重点考核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理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项目业主应优先邀请代理工作业绩突出、履约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投标。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重大项目,需直接指定代理机构的,由项目业主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条 代理费不得超过《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基数为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含土地费),代理费计入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工程造价控制严格按照重庆高新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被代理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理人、被代理人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照《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制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一条 实行项目代理制的目标是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控制。对圆满实现上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一是优先推荐参与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并在评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二是给予代理费奖励,奖励经费从项目总预备费中列支。奖励金额按项目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5%;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为4%;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3%;1000万元以上的为1%。单个项目代理费奖励经费最高不得超过代理费的200%,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中的预备费。

节省金额计算基数为总投资概算中的建安投资与重庆高新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结算金额的差值。奖励金额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会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二条 代理费奖励经费总金额超过代理费的,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会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对项目概算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如评审报告存在问题,将给予中介机构相应处罚。

第三条 在工程设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现场管理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的,发生投资超概、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的项目,代理机构要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减代理费。

除扣减代理费外,代理机构是社会单位的,其违约事实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限制其在以后参与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机构是重庆高新区有关部门或直属国有企业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开展效能和执法监察。如有违纪违法情况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理机构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实施细则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含1000)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l-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1-200000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注:项目建设代建管理费按本标准执行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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