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2021年第30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建设和发展,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是指建设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经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不同,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分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站。二者均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其中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全社会初创型市场主体运营,创业服务站服务所在镇街劳动者初创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工商注册场地、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或引进创业指导工作室,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技术支持。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方法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二章主要功能中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创业服务站场地面积一般为4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应当在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内,创业孵化基地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创业服务站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5户。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创业服务站至少有2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1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引进重庆高新区创业指导工作室入驻。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申报资料:
1.《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申请表》;
2.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4.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5.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6.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的申报材料,经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初审通过后,会同高新区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由高新区财政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授牌。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授予“重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重庆高新区创业服务站”标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孵化企业等情况,给予建设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被认定为创业服务站的,给予建设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专款专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为服务对象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工作。
已享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同类建设补助的,不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示范创建补助。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成功创建为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1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补贴,专款专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为服务对象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工作。
(三)优秀项目补助。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站)推荐创业项目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类相关比赛,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该基地5000元/个、4000元/个、3000元/个的优秀项目补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按照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优秀项目补助。
同一创业项目在同一赛事中按获得最高奖项计算补助,不重复申报。
(四)带动就业奖补。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内所有入驻孵化企业上年度合计每带动5名就业困难群体、征地群体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10000元/(5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户·年)。不足5人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补。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每年组织对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的年度考核评估,根据当年工作需要设定考核指标,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优秀10万元/年、良好5万元/年、合格3万元/年的基础标准,给予基地不超过3年的年度绩效补贴;对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创业服务站按照优秀2万元/年、良好1万元/年、合格0.5万元/年的基础标准,给予服务站不超过3年的年度绩效补贴。对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要求其整改,经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资格,且3年之内不能再申请认定,重新申请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补贴,对已成功认定为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再给予绩效奖补。总绩效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绩效奖补标准可浮动,不超过基础标准。
(六)承接公共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七)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主要管理人员可优先参加市、区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八)服务对象扶持政策。满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服务对象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可分别申请不超过500万元/企、30万元/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免费创业培训、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运营单位负责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服务站)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季度末20日前报送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实行年度评估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从通过认定当年起,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服务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终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服务站)的;
(三)被取消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其他创业服务载体认定资格的;
(四)被国家有关部委或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累计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站)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认定资格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认定资格,经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审核后,予以取消认定资格。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认定资格的,由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中未提及内容参照《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扶持政策(除服务对象扶持政策外)兑现资金从区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