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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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0年第26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围绕“五个科学”“五个科技”,集聚科技资源,深化改革创新,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金融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直管园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法经营的区外金融机构。

以上市场主体须在重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高新金服)注册上线(以下简称上线企业),金融机构均须与高新金服签约并上线。

第二章 促进金融机构提质增量

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聚集

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分支入驻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在工商、税务、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对入驻的股权投资机构,协调市级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入驻流程。

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扶持。

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购买、租赁办公用房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总部,在高新区购置(或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并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补贴。装修完毕,经现场核查,对自用办公的实际面积,按房款(不含税费、大修基金等)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金融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总部,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单个金融机构享受租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五条 支持机构申请金融牌照

对于机构新获批银行牌照、券商牌照、保险牌照、金融租赁牌照、信托牌照的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机构新获批货币经纪牌照、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货牌照、期货子公司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机构新获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银行牌照、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等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机构新获批保险代理牌照、融资性担保牌照的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针对注册于高新区直管园内的机构,对于新迁入、新引进的拥有以上牌照的机构参照执行,但不得与第一条政策重复享受。

第三章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创新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

鼓励银行围绕企业纳税金额、知识产权、远期权益等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向高新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纯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年度发放信用贷款总额的5%给予补贴,由受损银行申请,补贴总额不超过发生的损失金额。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如保险机构发生对高新区企业赔付的,补偿赔付保险金额的20%,单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业务增长

对科技要素类交易市场,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扩张予以奖励,担保公司对高新区内企业年底在保余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底在保余额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市级支持,建立多层次担保风险分担体系,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年提供融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租赁公司获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供应链金融公司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给予奖励,单个供应链金融公司获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打造创投风投聚集高地

第八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快发展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原有基金、基金管理人进行增资的按实缴资本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基金实缴资本10至50亿元,或原有基金增资10至50亿元的,按照0.1‰给予奖励,实缴资本50亿元以上,或原有基金增资50亿元以上的,按照0.2‰给予奖励,自其新增实缴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后,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设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和已有基金新增实缴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自其新增实缴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上限累计总共不超过500万元。

(三)实缴资本达到200亿元及以上,并对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基金,自其新增实缴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后,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两项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四)对新设立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或原有基金管理人增资3亿元及以上的,自其资金足额到位满一年后,按照6‰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对新设基金管理人,在高新区内发起设立3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其基金足额到位且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后,给予基金管理人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积极投资

鼓励基金加大对高新区内企业投资,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基金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注册在高新区内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高新区企业的,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基金获得奖励达到500万元后,在奖励年度内按投资总额(扣除已获得5%奖励的投资金额)的1%给予再奖励。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高新区外企业,并于投资之日起1年内将被投资企业引入高新区的,视作投资于高新区企业给予奖励。对该基金在高新区有返投比例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分担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风险

对注册在高新区的基金,投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失败的,按照其损失金额大小,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

(一)被投企业破产并经认可的审计机构清算之后,基金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二)被投企业破产并经认可的审计机构清算之后,基金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300万以下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

(三)被投企业破产并经认可的审计机构清算之后,基金损失金额300万元(含)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

(四)被投企业破产并经认可的审计机构清算之后,基金损失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优化创投风投机构投资环境

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与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跟投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

对注册于高新区且管理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管理人,按当年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对基金管理团队核心管理人员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5%给予奖励,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兑现,每个基金人最多可推荐3人。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新设、增资奖励,投资奖励均扣除高新区国有出资部分。

第五章 优化科技金融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上线企业获取融资

企业通过高新金服向银行取得贷款,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1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不超过两年。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金服向银行取得贷款,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不超过两年。

规模以上企业通过高新金服向银行取得贷款年度融资额累计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2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支持上线企业购买保险

对上一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通过高新金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前提下,给与额外4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市区两级补贴合计不超过保费总金额。

对符合市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企业,在享受原有市级补贴的前提下,给予额外10%的保费补贴,其中科技保险单个企业不超过2万,首台(套)保险单张保单不超过20万。

第十四条 支持上线企业信用建设

企业通过高新金服开立进/出口信用证,按照手续费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正规评级机构进行境内债券信用评级达到BBB级(含)以上且成功发债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境外债券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且成功发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享受原高新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原高新区扶持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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