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高新区党工委2020年第14次会议、高新区管委会2020年第1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7日
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文件问题
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曾家镇、白市驿镇、含谷镇、金凤镇、走马镇、巴福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全域集体土地征收执行政策如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
二、关于农房补偿有关问题
(一)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未登记或部分未登记的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补偿面积为准。
(二)认定为无证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拆迁的,可按同类农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给予拆除补助。
(三)残值收购价按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金额的5%予以残值收购。
(四)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空室内物品,将房屋交由征地方处置的,按合法房屋补偿金额的5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回房屋产权证的,按权证记载审批合法面积(不含超建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权证交回特别奖。
三、关于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
(一)宅基地外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22000元/亩(其中青苗费补偿2000元/亩),其扣除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勘测确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如村(社)对此面积有异议,则可按拆房产权户均75平方米/户的标准确定。
(二)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也可按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附件2、3标准执行。
四、关于住房安置有关问题
(一)住房安置对象(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的)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不含离婚未婚人员),且属于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人员安置完毕的,选择货币安置可申请享受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货币安置价结算。
(二)在征地公告下达之前,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仅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参照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其标准为15平方米,其配偶和子女不予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他处确无任何住房的(含商品房),可选择住房实物安置。
(三)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离婚再婚的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结婚登记3年以上(含满3年)或婚内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可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离婚再婚不足3年的,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成年子女均不予安置。
(四)被安置户住房安置选择统建优惠购房预安置的,在住房安置时,经审核征地公告后自然增加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纳入本次征地范围一并安置。
(五)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综合造价按2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若高于15%,只按15%结算,超过15%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五、关于住房货币安置有关问题
(一)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1.曾家镇、白市驿镇、金凤镇、含谷镇、走马镇、巴福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征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2.凡货币安置住房的,以货币安置款额的20%给予奖励和装修补助。
(二)货币安置特别奖
在征地实施部门规定时间15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特别奖;在规定时间15日后30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特别奖;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补助)有关问题
(一)企业房屋重置价格、生产性设备净值由征地部门推荐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企业在推荐的评估单位中选择1家进行评估。
(二)对违法建筑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但征地拆迁过程中,配合征地工作,按规定时间达成自拆协议,并自行拆除搬迁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助(按高新区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办证建筑自拆补助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搬迁损失费补偿
1.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生产性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
2.设备配套模具、办公设备、库存设备、闲置设备及征地期间未投入生产的设备,一律不纳入企业搬迁损失费净值评估范围。对无生产性设备企业的搬迁损失费按拆迁房屋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
3.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企业,其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助可参照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附件2、3执行。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构筑物、设施,按评估公司评估金额为准。
4.对与村、社集体签定《租地协议》,并具有《苗木生产许可证》的苗圃企业,其成片种植苗木的搬迁损失费按种植面积8000元/亩计算;零星种植苗木(含农作物)的搬迁损失费按种植面积3000元/亩计算。天然杂丛、野生丛林一律不给予搬迁损失费。
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