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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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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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7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银政通”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客户池”中的小微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保证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池”是指由政府互助保证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认定,缴纳互助保证金后办理“银政通”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互助保证金”是指由“客户池”中的小微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互助保证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向“互助资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互助保证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作为“银政通”贷款和“互助资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下设“银政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创新服务中心牵头,成员单位由经济发展局、管委办、财务局、创新服务中心组成。

银政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银政通”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银政通”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银政通”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五)“银政通”管理办公室的决策机制为“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互助资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互助资金池由小微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互助保证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借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保证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借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互助保证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借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互助保证金;为更好地体现互助保证金“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银政通”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前不予退还。

第六条 “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互助资金”,该账户仅作为互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的互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存续的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当“银政通”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客户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前,互助保证金一般不予退还。

第七条 对于逾期贷款,“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在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互助保证金履行代偿责任,从互助资金账户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

当企业互助保证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银政通”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银政通”管理办公室首先以互助资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若互助资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银政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等部门,另行组织风险补偿金进行应承担比例的足额补偿。原则上“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个月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八条 小微企业“银政通”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银政通”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银政通”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客户池”名录中客户;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银政通”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银政通”贷款业务;

(三)办理或已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银政通”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单个小微企业“银政通”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银政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银政通”优惠利率,一般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银政通”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银政通”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拟加入“客户池”的企业填写《“银政通”业务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需加盖公章),报“银政通”管理办公室。“银政通”管理办公室按“客户池”入池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客户池”。

银政通”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客户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审批材料。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银政通”业务推荐函》,报“银政通”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经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2.5%交纳互助保证金。在企业缴足互助保证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银政通”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银政通”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互助保证金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互助保证金代偿互助保证金贷款的函》,用互助保证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互助保证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银政通”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互助保证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 在实施互助保证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银政通”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各占50%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银政通”管理办公室共同对借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银政通”管理办公室主要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713日印发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