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渝新券)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3月16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渝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渝新券”)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新券是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放,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种可兑现有价凭证。
第三条 管委会将渝新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优先足额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渝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有关事项,委托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场公司”)负责渝新券组织发放、资料审核、机构入库和资金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高新区财务局(以下简称“财务局”)负责渝新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所涉主体
第五条 渝新券发放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在重庆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领券企业应逐步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渝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愿意接受渝新券并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服务机构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入库机构应持续正常经营且无不良记录,服务价格透明、依法诚信经营,同意签署渝新券实施保障协议,承诺遵守渝新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机构入库程序:
(一)每年适时发布入库通知;
(二)符合条件且有入库意愿的机构向大市场公司提交入库申请;
(三)大市场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四)创新服务中心复核后公示,分批次确定入库机构名单。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渝新券主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高企申报服务、审计服务、专利服务、研发合作服务等类别,管委会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减渝新券类别。
第九条 渝新券可常年申领,当年有效。每张编号唯一,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十条 渝新券的申领与发放:
(一)每年年初发布申领通知;
(二)企业根据自身需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大市场公司备案登记,发放渝新券;
(四)机构接券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渝新券的兑付:
(一)每年适时发布兑付通知;
(二)接券机构或企业提交兑付材料;
(三)大市场公司初审,创新服务中心和财务局复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
(四)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大市场公司进行资金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机构与企业签约后,应向企业提供约定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企业提出协议以外的附加要求。如机构不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企业可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一经核实,将取消机构入库资格并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十三条 财务局和创新服务中心不定期对渝新券使用及兑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资金,将相关企业和机构列入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开信箱(本网站已支持IPv6,且建议使用chrome、firefox、IE9以上、360极速模式等最新版本浏览器进行访问!)
主办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1070012 ICP备案:渝ICP备1900980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09802002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