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市驻高新区各部门,管委会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1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 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和3000元/项的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补助5000元/件,维持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补助1500元/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同一个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00元/件和600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和1000元/件。本条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年新增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再新增30件,再增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条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需发明专利占比超过30%且进入实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及维权、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等工作,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至100%;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市级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试验设备,分别给予所购设备实际支出金额20%、15%和1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等国家产业服务促进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企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相关奖励涉及的知识产权申请地址和统计范围要求在高新区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对企业上年根据本办法可享受的奖励、补助进行集中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奖励标准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统计、财务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最惠一项执行,晋级补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8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应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如九龙坡区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叠,企业应同时申报九龙坡区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