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办法》(修订稿)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月3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办法
(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国质检科联〔2016〕3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集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凡进入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金凤园区控规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1.97平方公里)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在本区域外、重庆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产业导向和准入条件的项目,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二条 项目所从事产业领域主要为重庆“6+1”支柱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机动车、生物医药、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第三条 项目所从事业务范围主要为重庆市检验检测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包括计量及认证服务、消费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工业检测、环保检测等。
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领域 |
细分领域 |
计量及认证服务 |
计量检定、计量校准 |
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国际认证 | |
消费品检测 |
电子信息产品 |
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及机动车 | |
生命科学检测 |
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
工业检测 |
装备制造 |
通用航空器 | |
新能源及能源装备 | |
物联网 | |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 |
新材料 | |
石油天然气化工 | |
轻工纺织 | |
工程建设 | |
仪器仪表 | |
MDI领域 | |
航空航天 | |
通信、通讯设备 | |
环保检测 |
环境保护 |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凡进入项目必须符合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产业导向。
第五条 凡进入项目必须在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集聚区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申报
第六条 项目必须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通过CNAS/CNAL资质认可或CMA/CMAF /CAL 资质认证,以及其它经市级行政职能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或认证认可类相关资质认证。否则,企业不再享受检验检测专项扶持,已享受的检验检测专项扶持需全额退还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 租金补贴。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项目租用园区范围内厂房或办公场地的:
在企业取得CNAS/CNAL/CMA/CMAF /CAL 认证或认可资质后,该年度租金按实缴租金的100%返还给企业(先缴后返);
在企业取得CNAS/CNAL/CMA/CMAF /CAL 认证或认可资质后第二年和第三年按以下标准执行:
年开票营收达到10000元/平方米以上(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10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9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4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8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8000元/平方米-9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35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6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8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3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4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1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指根据会计相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合理收入。本条所规定享受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从申请享受第一年度起,最长不超过三个年度。每年度补助由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于次年4月30日前按审核确认后的金额补助到位。
第八条 装修补贴。对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项目,给予装修补贴,最高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若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未达补贴上限,则按实际装修费用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设备补贴。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项目,在集聚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的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仪器、设备到位投资额(以实际合同和发票为准)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资质认定补贴。入驻集聚区的机构或企业通过CNAS/CNAL/CMA/CMAF/CAL认证或认可资质的,按企业取得资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税收扶持。指导集聚区内入驻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
第十二条 凡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项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为入驻企业相关手续办理加大服务力度。
第十三条 申报办理流程: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提交相关印证材料,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按照高新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办理(集聚区外、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办理)。投资主体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在项目落地后即可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扶持政策;投资主体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在新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后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且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若享受相关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对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际知名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企业,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强国内外市场优势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机构/企业在集聚区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优惠期届满后保证存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得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出重庆高新区,否则该企业所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无条件退还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受国家、市级或区级相关政策调整影响的,应以国家、市级或区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