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魅力科学城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2024年)》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2-02
字体:

20241125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2024年)》(渝高新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就《划分方案》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做好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声环境保护工作,结合重庆高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建设现状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编制本方案。

二、起草情况

《划分方案》已征求各部门、镇街、直属国有企业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划分坚持“依法划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务实管用”的基本原则,充分衔接重庆高新区声环境功能区,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地理边界,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20个片区,面积28.84平方公里。其中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有5个片区,面积14.97平方公里;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有12个片区,面积13.18平方公里;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有3个片区,面积0.69平方公里。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16个,其中市政项目14个,房建项目2个。

四、实施时间

《划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区别?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针对部分未纳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但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为什么要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投诉举报持续居高不下,且往往集中在人口密度大、社会活动频繁、居住功能混杂的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从“管、控、罚”三方面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安静的重要手段。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本次划分严格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结合重庆高新区最新声功能区划结果,首先将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然后剔除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后,将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有哪些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