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管委会于2021年8月1日印发实施了《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21〕29号)。该办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兑付工作,有效支持了重庆高新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截至2023年底,重庆高新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415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58件、有效注册商标1.9万余件、中国专利奖6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28家。为适应国家、重庆市相继出台的系列知识产权相关新法新规和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制订了本《政策措施》。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有力支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承载区,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中国专利奖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
分别按照每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
分别按照每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2.重庆专利奖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奖励的单位。 |
分别按照市级奖励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新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 |
按照每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
4.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的单位。 |
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
(二)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1.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新获得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资助的单位。 |
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
2.驰名商标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获得重庆市驰名商标品牌奖励的商标注册权人。 |
按照市级财政奖励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 |
3.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单位。 |
对核实后的维权支出成本,按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
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 |
对核实后的调解机构运行支出成本,按照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
5.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及建设的单位。 |
取得成果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照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三)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1.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新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资助的单位。 |
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
2.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
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
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3.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单位。 |
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产生的评估费用,按照评估费用10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单笔评估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 |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100%的标准予以投保人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
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 |
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上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100%的标准予以贴息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者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并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保险)的单位。 |
按照单位每年向担保(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服务(保险)费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本项资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实现融资的单位。 |
按照实际融资额的票面利率申请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单位应在还款完毕后申请该资助。 |
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的原始权益人。 |
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资助,同一原始权益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
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产生且认定的坏账本金损失,直接为企业担保的担保机构。 |
在担保机构代偿后,给予担保机构代偿金额30%的补偿,单笔补偿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
(四)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
1.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 |
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 |
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 |
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
2.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
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
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
3.知识产权人才培育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培养人员取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且该人员取得职称或通过考试后在职2年以上的单位。 |
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资助。 |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政策 |
总部设在重庆高新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的机构。 |
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 |
对主营代理、运用、维权、金融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予以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按照每家2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促进知识产权实现商业价值的,对取得突出运营成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
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政策措施》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1: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强重庆高新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有力支撑重庆高新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承载区,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问2:《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问3:已享受过高新区其他支持政策的单位,能否享受本政策的扶持政策?
答3:本政策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例如:对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单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类扶持政策。
问4: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怎么申请与兑付?
答4: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下发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组织兑付。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具体申报流程、标准、条件和材料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每年下发的兑付通知要求执行。
问5:《政策措施》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5:《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21〕29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参照本政策执行。
六、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对比 |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旧) |
本政策 |
主要差异 |
/ |
第八条重庆专利奖奖励 |
新增 |
/ |
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获得重庆市驰名商标品牌奖励的商标注册权人,按照市级财政奖励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 |
新增 |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 |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 |
新增支持项“列入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 |
/ |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 |
新增 |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新增“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明确资助标准为“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实现融资的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票面利率申请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单位应在还款完毕后申请该资助。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资助,同一原始权益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
/ |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新增 |
/ |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人才培育资助 |
新增 |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第一款 |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
新增“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的机构”,删除“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 |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
新增 |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
明确资助标准为“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绩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系数推算”原则,每年该项运营绩效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多个申请单位符合资助条件且超过100万元,按比例确定资助金额。” |
七、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针对知识产权价值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经济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2.知识产权融资:是指通过出售、授权及使用知识产权作抵押品而取得贷款。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办理质押融资的金融业务。
4.知识产权托管:是指企业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5.驰名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