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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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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高新区全面梳理已出台政策,结合重庆市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

三、目的意义

落实养老服务业土地、财政及投融资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大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站)、互助点财政扶持力度,以此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积极性,促进高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四、核心举措

《实施办法》全文共六章。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了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指导法规文件、养老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原则。

第二章 政策扶持及标准。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我区养老服务行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的内容和标准;第三部分明确我区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互助点建设补贴内容和标准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运营补贴、中心带站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申请补贴条件。明确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的条件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补贴程序。明确养老机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申请床位建设、床位运营补贴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拨付及管理。明确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六章 其他。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建设运营,并满足相应申请条件。

(一)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申请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2.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3.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文件要求。

4.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5.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6.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7.检查整改符合要求。

8.接收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入住服务合同、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或监护人联系方式)等。

9.正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10.符合国家、重庆市、高新区其它相关规定。

(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补贴申请条件:

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8大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

1)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2)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3)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应设置养老服务床位。

4)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5)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6)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7)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8)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2.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3.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要与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一体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4.村级互助养老点不新建设施,可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也可依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

5.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

六、专业名词解释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本辖区内,经验收合格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本辖区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备案,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实施办法》执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13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