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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高新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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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区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于202172日印发了《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渝高新发〔201313号)和《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渝高新发〔20207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对原《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进行相关调整。重庆高新区从2013年起施行的渝高新发〔201313号及渝高新发〔20207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据市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29条。(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管委会及部门、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在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按新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强化了征地主体责任,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土地行政部门调整为管委会。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新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方式(即土地补偿费1.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8万元/人),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本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1万元/亩。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据实补偿。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应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实施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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