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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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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超链接)

申报指南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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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改革发展局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且耕地可正常使用的种地农民或种植集体机动地的农民,直接补贴到户。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nbtly/nyscfzzj/btyj/202302/t20230223_11644051.html

一般农户:社申报、公示, 村镇审核、制表,区核定、发放。
种粮大户:向镇街申报、公示、现场审查核实、再公示、制表、发放。
详见《重庆高新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023-68605368

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改革发展局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nbtly/nyscfzzj/btyj/202112/t20211227_10238837.html

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所属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详见《重庆高新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023-68605368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改革发展局

全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采取资金直接发放方式,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和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三峡城镇移民困难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4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hmhnzj/btyj/202308/t20230830_12289231.html

1.移民向所在村社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村社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建档立卡,完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
3.三方认可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移民户主、所在村(社)、所在镇(街)签章),经两次以上张榜公示(村、镇(街)两级公示;每次3天)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经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审定。

023-6860536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lzyj/xzgfxwj/szfbgt/200812/t20081203_8837261.html

4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改革发展局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重庆高新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它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发〔2023〕79号)

https://nyncw.cq.gov.cn/xxgk_161/zfxxgkml/zcwj/qtgw/202306/t20230621_12087737_wap.html

各镇街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参照《高新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渝高新改发〔2021〕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023-68605368

5

种粮大户补贴

改革发展局

种粮大户补贴发放给种粮大户,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种粮大户补贴按照年度种粮大户集中种粮地块的实际面积确定补贴金额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发〔2023〕79号)

https://nyncw.cq.gov.cn/xxgk_161/zfxxgkml/zcwj/qtgw/202306/t20230621_12087737_wap.html

种粮大户:向镇街申报、公示、现场审查核实、再公示、制表、发放。
详见《重庆高新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023-68605368

6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站)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工程开展结算审核,补助金额以审核金额为准且不超过3.5万元/户。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高新建发〔2022〕141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hmhnzj/btyj/t_12609920.html

农户向所在地村社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有关材料;镇街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料、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审核;建设局对镇街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农户名单、补助金额。

023-68190282

7

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资金

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站)

城镇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一)补贴面积标准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补贴人数以申请人数为准,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金额标准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另行公布。现行补贴标准为20元每人每平米。
(三)补贴系数标准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人数×补贴系数。
补贴发放总金额不超过家庭租赁房屋租金总额。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1〕1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lwlb/cqzxd/zcwj/202102/t20210219_8907136.html

城镇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持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持资料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建设局统一申请。
镇街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建设局对镇街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

023-68609528

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https://www.cqyz.gov.cn/zwgk_229/hmzj/btyj_hmzj/202211/t20221104_11266505.html?XGBBQC=TTX94B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初审、公示;区级复审、公示

023-68630775

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000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相关政策宣传口径

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zfxxgkml/hmhnzjxx/202111/t20211130_10054980.html

本市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复审

023-68630775

1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每人735元/月,农村低保每人600元/月。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309/t20230906_12309489.html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困难群众可享户籍所在地、长居地民政办提出申请,街镇审核申请、核查调查、群众评议、审核审批,公共服务局复核后可纳入低保。

023-68682619

1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特困供养人员

955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zcfg/202112/t20211214_10163779.html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申请、村(社区)、镇街复核公示、公共服务局复核。      

023-68682619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309/t20230906_12309489.html

1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封顶线20000元。(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
以上三大类救助对象,因家庭或个人各种原因造成困难,确需超过相应类别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救助标准不能超过相应救助封顶线的3倍。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申请、街镇调查审核公示、公共服务局审批

023-68682619

13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低保或特困

每人每月200元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lnrfl/ylfwzcjbz_165108/fgzc_165109/gjj_165110/202112/t20211214_10163134.html

第一类是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申请-街镇审核—公共服务局审批

023-68682619

14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重度残疾人

每人每月一级90元、二级80元;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除听力、言语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dmsxx/shbz/sbzcjywbl/202210/t20221010_11175055.html

15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贫困残疾人

每人每月80元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dmsxx/shbz/sbzcjywbl/202210/t20221010_11175055.html

16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孤儿: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5元,散居每人每月1405元;2.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5元,散居每人每月1405元,已享受低保、特困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1011/t20101118_62875.html

1.孤儿是指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 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可通过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虽已年满18周岁、但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学生:(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街镇受理申请后,核实查验、公共服务局作出确认。

023-68682619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102/t20210226_8944082.html

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qtwj_166259/202104/t20210409_9098453.html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dmsxx/shbz/sbzcjywbl/202107/t20210713_9468559.html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309/t20230906_12309489.html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212/t20221207_11361873.html

17

老年关怀补贴(高龄补贴或营养补贴)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对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实行高龄补贴,80—8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18

老年人“离世关怀”服务补贴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高新区直管园的60周岁及以上离世老人

200元/每人/每次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高新区直管园的60周岁及以上离世老人的家属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19

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补贴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百岁老人的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的百岁老人需具有高新区直管园常住户口。

凡属高新区直管园常住户口的百岁老人,均可申请日常医疗救助,每年救助金800元,当年申请有效。由百岁老人本人或亲属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签署意见报街镇分管领导审核后造册上报公共服务局民政救济处,民政救济处审批后,镇街负责发放800元。              

1.需特殊医疗救助的百岁老人由本人或亲属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等有关凭证交由村(居)委会初审,签署意见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造册报公共服务局民政救济处审批。
2.百岁老人住院自付部分在1000元以下的,按70%救助;自付在1000元至2000元的,按60%给予救助;自付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按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得超过6000元。
3.对于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百岁老人可申请慈善援助。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具有高新区直管园常住户口的百岁老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20

重大疾病关怀补贴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其他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老人。

凡住院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200元的“重大疾病关怀礼包”。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其他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老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21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低保、特困、孤儿、襄渝铁路、精简职工、敬老院、五保家园、百周岁以上老人、困难群众建档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

元旦、春节: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两节共500元/人;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300元/人;敬老院两节共5000元/个;五保家园两节共1000元/个;百周岁以上老人两节共1000元/人;困难群众建档户两节共300元/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两节共300元/人;低保两节共300元/人;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两节共600元/人。
五一、端午: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50元/人;低保两节共60元/人。
中秋、国庆:特困、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50元/人。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统一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jczwgkbzml/shjzly/fgzc/202207/t20220701_10879091.html

低保、特困、孤儿、襄渝铁路、精简职工、敬老院、五保家园、百周岁以上老人、困难群众建档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22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102/t20210226_8944769.html

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孤儿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023-68682619

23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一档3000元/人.年
二档2000元/人.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

http://www.cqxszz.org.cn/#/mh0103/194

困难学生申请、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困难学生贫困类型、学生逐月参加考勤、学校根据考勤结果确定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公示、发放助学金

023-6868205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9号)

http://www.cqxszz.org.cn/#/mh0103/19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中职学生资助资金分担机制的通知(渝财教〔2011〕75号)

http://www.cqxszz.org.cn/#/mh0103/192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hmlm/whszfbm/201609/t20160901_8805801.html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7〕52号)

http://www.cqxszz.org.cn/#/mh0103/196

24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教育事务中心)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6000元/人.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9〕19号)

http://www.cqxszz.org.cn/#/mh0103/1113

学校公示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控制数、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评审委员会初审确定公示推荐名单、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教委、上级部门专家评审、根据上级评审结果兑现国家奖学金

023-68682051

25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办)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物资救助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7.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yjj.cq.gov.cn/zwgk_230/tzgg/202301/t20230104_11449676.html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023-68605635

26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般按标准补助给林权权利人,因多种原因确实无法面积落户,经权利人同意,可直补到集体账户。

2023年起标准为16元/亩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19〕8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hmhnzj/btyj/202308/t20230830_12289193.html

填报确认申报表《直补清册》(包括直补对象、开户行地址、直补卡号、补偿面积、补偿金额、行政村(林班)组等信息)。村、镇街盖章。对《直补清册》进行公示,公示7天。提供公示照片和公示无异议证明。

023-68600385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hmhnzj/btyj/202309/t20230904_12303110.html

27

康复训练补贴资金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0-6周岁的高新区户籍或者持高新区居住证、7-17周岁高新区户籍,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一)手术救助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等;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2.肢体矫治手术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等。(二)辅助器具适配救助1.视力残疾儿童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放大镜、助视器等辅助器具。2.肢体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在不超过年度补助限额的情况下,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假肢、矫形器申请频次。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不低于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不超过40%。3.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2台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费)。(三)康复训练救助1.视力残疾儿童(1)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10000元/人·年,7—14岁5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5000元/人·年,7—14岁3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元/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20000元/人·年,7—14岁20000元/人·年。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2500元/人,每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150元/人。进入普小(幼)就读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每日限额不超过3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康复训练经费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年度据实结算。(四)康复训练生活补助1.0—6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700元/月。2.7—17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500元/月。第五条  对于接受康复救助残疾儿童,按照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高新发〔2023〕11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zcwj/xzgfxwj/202307/t20230703_12116655.html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023-68409726

2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高新区户籍、有辅具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对有需求的残疾人按照辅助器具目录政府统一购买或者按照补贴标准对残疾人进行补贴,适配辅助器具。

关于发布《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2版)》的通知(渝残联发[2022]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36号)

http://www.cqdpf.org.cn/info/1048/20194.htm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镇(街)残联进行初步审核,对残疾人辅具需求进行相关评估。

023-68409726

29

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扶持补贴资金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具有高新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取得《(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保健按摩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盲人保健按摩结业证书等任一种证书,从事盲人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给予就业扶持,扶持标准按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的60%计算。

重庆市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扶持办法(2021—2025年)(渝残联发〔2022〕27号)

——

符合扶持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上年度 1月1日一12月31日期间扶持的书面申请。

023-68883587

30

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身宣传标语补贴资金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高新区户籍:1.享受过燃油补贴的下肢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主;2.符合享受燃油补贴条件,但未申请补贴的下肢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主;3.申报车辆标识的车辆由所在辖区区残联审核制作发放“电子防伪标识”;4.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车主限一人一车一卡一号。

每年每台给予600元相应的安全文明出行鼓励费用。

关于做好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辆标识、车主信息卡和车身宣传标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163号)

——

车主按残联要求填写《重庆市主城区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辆标识、车主信息卡申请审核登记表》、签订《重庆市主城区下肢残疾人代步三轮车车辆标识、车主信息卡申报承诺书》,并将填好的登记表、承诺书报送户籍的镇(街)残联。

023-68883587

31

残疾人居家托养照料补贴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是指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规定,户籍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优先满足低保、低保边缘、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重度(一、二级)16800元/人/年的标准,三、四级72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居家托养服务:(1)由政府购买居家服务按机构和组织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2)在家庭内依靠家庭成员或邻里照顾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12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按机构和组织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人数按照9元/人/天,每月上限250元/人,全年上限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高新办发〔2023〕4号)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zcwj/qtgw/202302/t20230215_11609634.html

申请任何形式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须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高新区“助残扶残一件事”一次办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属镇街残联。

023-68883587

附件下载:

文件下载:重庆高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2023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