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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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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部门 高新区实施/指导部门
1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1〕2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
2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区县级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3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   依据文号:渝水基〔2012〕5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凡本市范围内水利部门主管的骨干水源工程(含大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江河支流防洪治理工程(含城市堤防工程)、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提(引)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 第2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区县级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水建管〔2013〕33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5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5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 发 〔2017〕46号   条款号:附件2第4项   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明确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3 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1.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账户过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9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2.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11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1.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合同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重庆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程序:一、申请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12 物业区域划分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13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使和处置层级均为乡镇(街道)。 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14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信息更正及认定申请表补办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5 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5〕230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条款内容: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387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6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7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0〕10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条款内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补助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籍注册证明及教育部门颁发的有效毕业证件,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加的学历层次基本学制年限,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9 出生医学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 生育服务证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1 图书馆数字资源查阅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2 图书馆读者证(卡)办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40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内容、时间以及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事项,应在馆内公示栏和图书馆网站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事项及服务信息,可通过其他途径方便读者获取。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至少应当提前1周告知读者。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依据文号:(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   条款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7.2.1:告示内容和方式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和图书馆网站的相关栏目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政策及各类服务信息等应通过各种途径方便读者获取。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3 信访事项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4 便民信访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5 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22]2号   条款号:第四项(四)条   条款内容:优化“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打破市级部门和区县间“信息孤岛”,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21]24号   条款号:第三项 (十六)条   条款内容: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22]2号   条款号:第二项(三)条   条款内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21]24号   条款号:第二项(六)条   条款内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6 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各单位保存的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档案利用者,档案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渝文备〔2008〕1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以下简称“规划档案馆”)是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条款内容:《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7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8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1.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9 城市交通运行动态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委办[2018]24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4.“创新主城区市政道路交通网建设体制机制”专项,明确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建设覆盖主城建成区的道路交通运行监控与评估系统以及重庆市交通决策支持系统。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委办发[2019]27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六款   条款内容:3.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主城区交通缓堵行动计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建[2018]32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要求“建立健全主城区交通缓堵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行评估与通报制度等。”开展《主城区“缓堵保畅”月度报告》、《主城区“缓堵保畅”监测周报》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交通发展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6.2010年1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交通发展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开展交通年报编制工作,并于2010年开始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庆市主城区交通发展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1.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0 地图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6〕114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四、(三)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能力3. 面向民生的公众服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大数据,打造“云―端”服务,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端应用产品,重点开展每周一图、爱尚重庆、重庆通等网络便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位置与信息服务。结合科学研究、经济发展、社会热点和公众需要,编制出版《重庆历史地图集》第二卷、《重庆市交通旅游图集》、《生态环境监测图集》、《自然资源监测图集》等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图集。推动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三维立体地图、网络地图、城市街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出版,完善“每周一图”服务形式,向社会公开推出200期以上的特色地图产品。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1.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1 国土空间规划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27号)第三条第六款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发〔2019〕8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中发〔2019〕18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共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2 地理国情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08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制定地理国情数据更新目录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以及数据的统计发布;负责全市遥感影像采集、处理和统筹等工作;在符合数据保密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各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和提供本行业更新变化的专题数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3 地质资料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编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情况,馆藏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市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 抵押备案解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发〔2000〕3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5 抵押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发〔2000〕3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区县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6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7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8 110等报警、求助、举报、投诉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法规名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依据文号:(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9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司发〔2022〕2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查询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可以向涉案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的户籍业务窗口)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据实提供涉案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等信息。
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0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公通字〔2016〕2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1 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公通字〔2016〕2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2 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公安部发布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推出便民利民措施22项,内容主要包括: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3 发票验(交)旧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4 发票缴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5 发票领用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6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7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8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49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省级,区县级,市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5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09〕59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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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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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同期资料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款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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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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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五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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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名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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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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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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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申报错误更正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5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60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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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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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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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存根联数据采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7)。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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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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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6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67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68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依据文号:税总函〔2016〕30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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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9〕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70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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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116 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116 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41 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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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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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3〕103 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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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7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76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1〕100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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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法律法规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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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79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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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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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税务证件增补发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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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区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83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法律法规名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法律法规名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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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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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5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1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十二)完善就业创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86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4.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1.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6.(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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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1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6.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8.(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9.(十二)完善就业创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5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4.(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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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20〕35号)   条款号:附件中第二点   条款内容: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第74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   条款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2011〕41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72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88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省级,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89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5〕8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规范专业和证书管理。……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将于今年上线运行,2015年春季以后毕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业管理和生成毕业证书的学生,可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毕业证书查询,未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业管理和生成毕业证书的学生无法查询。”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0 社保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1〕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法律法规名称:人社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二、建立健全“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体系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8﹞107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三章   条款内容:第二章 信息比对、第三章 认证信息核实。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1 领金期满大龄失业人员续发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0〕58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0〕24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2 失业补助金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0〕58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今年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参保并今年有缴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抓紧推进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明电〔2020〕33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严禁人为设置附加条件,不得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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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康复住院时限
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
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4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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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97 单位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集体合同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5.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7.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发〔2015〕10号)   条款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条款内容:(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2.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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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十五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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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六)项   条款内容: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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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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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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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第七条 第(三)项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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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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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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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2.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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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生活费补贴申领(脱贫人口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2.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1.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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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职业培训中的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4.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5.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可以选择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四、(二十)   条款内容:2.(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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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六)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制信息衔接和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分类确定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搭建见习、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就业信息服务共享平台。……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09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4.(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3.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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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4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4.(九)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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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条款内容: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补贴支持。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二)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激励推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省份,纳入就业工作督查激励统筹考虑。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9〕76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条款内容:(一)明确见习对象。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四)加强见习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要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见习期限为1-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不得以派遣、中介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五)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1800元,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以上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六)加大跟踪扶持。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函〔2020〕6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加强见习单位管理。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一项   条款内容: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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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和其他流动人员接收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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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帮扶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五、岗位补贴   条款内容:(三)补贴程序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季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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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低保就业补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1.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2.(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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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中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5号)   条款号:二、(二)   条款内容:4.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 职业介绍——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特定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对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七   条款内容:1.(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2.(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七   条款内容:3.(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制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高校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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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四   条款内容: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四   条款内容:3.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17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四   条款内容: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三、社会保险补贴、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四)补贴程序2.审核,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分别比对招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还需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七、工作要求,(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2.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18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1.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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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9〕138号)   条款号:一、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条款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下列三类情形需补充提供申请资料:(一)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二)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三)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2021〕236号)   条款号:一、调整申请范围   条款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个人申请对象 1. 将就业困难人员明确为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2.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脱贫人口;3. 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统一调整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重庆市辖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四)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四)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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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17号)   条款号:三、申报程序   条款内容:(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保存。(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其中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资金拨付。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17号)   条款号:一、对象范围   条款内容:(一)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二)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零就业家庭人员;(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4)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17号)   条款号:二、补助标准。   条款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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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16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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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创业开业指导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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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职业指导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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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职业介绍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二十)   条款内容: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十六)   条款内容: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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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法律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条例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条例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26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6.(二十)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27 社会保障卡注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28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29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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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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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功能定位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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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33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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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社会保障卡启用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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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社会保障卡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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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1.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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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1.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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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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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1〕27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2019〕18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将渝人社发〔2017〕165号所规定申领条件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调整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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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   条款号:二   条款内容:3.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2.(十二)   条款内容:2.(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156号)   条款号:5.一   条款内容:5.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明确适用于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稳岗条件的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1.(四)   条款内容:1.(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45号)   条款号:4. 一、二、   条款内容:4. 一、实施范围。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加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登记失业率;(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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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21〕85号)   条款号: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条款内容:(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5.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报销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额的50%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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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14〕18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11〕43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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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1〕22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7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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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失业保险服务中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3.   条款内容:3.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劳发〔1999〕15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使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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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失业保险服务中的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4〕222号)   条款号:一、二、三、四、五   条款内容:一、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职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的要求进行补贴。除市级承担职业培训项目外,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申报,由参加职业培训的个人或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企业、单位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申报。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受理。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职业培训绩效管理,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从培训开始就必须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必须与电子档案相符。实现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并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二)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相关规定。(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专业(工种)及“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进行公布。(二)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相关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3〕13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程序由原来的向市级部门申报拨付调整为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拨付,其拨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完结后,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之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和《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范畴,可在下一期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当月20日前从本级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拨付相关经费,基金结余不敷使用时可按规定向市级申请调剂。三、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县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文件规定,在专项经费申报、审核和支付各环节做好内控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果。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保管必须规范完整。区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把专项经费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关口,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对在失业保险基金专项经费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已拨付的相关补贴经费予以追回。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劳发〔1999〕15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使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1.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5.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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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失业人员)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3.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29号)   条款号:5. 九.   条款内容:5. 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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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失业保险金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255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结合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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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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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3.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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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3.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2.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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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3.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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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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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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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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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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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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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58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59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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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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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62 工伤复发申请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63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2〕24 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64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2〕24 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需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在居住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等全国统一入口服务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经办机构应对工伤职工提出的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及时核准。 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65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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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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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工伤认定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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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工伤事故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2〕22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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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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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后财〔2015〕172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17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25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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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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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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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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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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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   条款号:第2014〕8号)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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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养老保险)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8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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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05〕3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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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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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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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办发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75号)   条款号:第1.6.3项   条款内容:《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第1.6.3项“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第一条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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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85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二)、(三)项   条款内容:(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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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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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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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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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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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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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八十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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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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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社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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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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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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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职工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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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参保单位注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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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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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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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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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部发〔1994〕44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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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0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1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2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手工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3 基本医保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结算方式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259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经核实为合格人员后,办理特病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特病鉴定医院申报的合格人员,其检查发生的与特病相关的检查费用,核实后纳入特病门诊费用结算。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4 基本医保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办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259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经核实为合格人员后,办理特病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特病鉴定医院申报的合格人员,其检查发生的与特病相关的检查费用,核实后纳入特病门诊费用结算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7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社〔2013〕21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0〕5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二、实现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救助对象在市外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费用,实行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方式。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救助比例和限额执行户籍地区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救助对象在市外非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可回本市户籍地区县按照区县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比例、限额规定和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进行手工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0〕56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实现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救助对象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费用,暂采取回本市户籍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手工方式结算,救助比例和限额执行户籍地区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其中,救助对象市外就医后,基本医保是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手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救助对象市外就医后,基本医保是通过回渝手工结算的,手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条款号: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21〕4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8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9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0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6〕43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1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26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将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三)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四)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2〕127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3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4 单位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5 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228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二)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3〕8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二、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29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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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7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关联/取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21〕14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8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19 医保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0 医保门诊费用手工报销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1 基本医保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2 医保待遇综合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3 医保待遇资格办理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4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5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6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7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中止(恢复)、解除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8 互联网医院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29 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区县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30 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发〔2022〕22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七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31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发〔2022〕22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七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32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233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1.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   依据文号:(渝委编办函【2020】2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经研究,同意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根据资质开展交通工程和产品有关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等事务工作”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234 新闻出版、电影放映公益普及活动 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7〕3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中宣发〔2017〕2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积极推动并参与建立省级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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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