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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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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重庆高新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渝民发〔2013105号)精神,结合重庆高新区敬老院管理服务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高新区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

20221129

(联系人:夏勇,联系电话:68682619


重庆高新区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渝民发〔2013105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管理服务标准所指敬老院,是指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敬老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服务)对象,严禁歧视、虐待供养(服务)对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第四条机构管理

(一)机构创办、变更需由公共服务局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二)机构冠名规范,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高新区ХХ镇(街道)敬老院”;

(三)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

第五条行政管理

(一)根据敬老院“268”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符合本院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主要包括: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办机关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服务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特困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听取供养(服务)对象意见。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供养(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六)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制作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宜分类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七)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敬老爱老意识。

(八)建立基础资料归档立卷制度,供养(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第六条业务管理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敬老院应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社会代养人员)或其家属签订供养(代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敬老院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生活区与生产区、特困供养对象与社会代养人员、自理对象与失能对象等分开管理。

(三)敬老院功能场所和供养(服务)对象配挂标识牌。

(四)加强对供养(服务)对象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五)开展供养(服务)对象创优争先活动,鼓励引导供养(服务)对象遵守院纪、院规。

(六)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经公共服务局安排,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七)建立院长每日查房制度。

第七条对象管理

(一)需入院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敬老院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敬老院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二)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

(三)新入院的供养(服务)对象,须经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进入敬老院;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供养(服务)对象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四)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含入住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

(五)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佩带院民卡(证),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失能、半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由管理服务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经常对供养(服务)对象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八条财务管理

(一)认真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特困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

(三)严格支出手续,入账票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字,手续齐全,账据相符。

(四)严格资产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五)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入账,合理使用。

(六)敬老院财务核算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指定专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每月定期上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支出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八)设立供养(服务)对象财务监督组,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十)供养对象零用钱按每月不低于月集中供养金的10%的标准发放,发放前必须编制好零用钱发放清单,领款人签字或签章后发放。

(十一)敬老院开设银行专户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进行统一管理。

(十二)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按人按量按需采购,规范采购渠道以及采购流程。

第九条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布置合理。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清洁宜人。

(二)室内卫生。每天清扫整理房间,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干净整洁,无蝇、无鼠、无蟑螂;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清洁无异味。

(三)饮食卫生。不购买、不制作、不食用过期、霉烂变质的食物;餐厅和厨房餐具、炊具等定期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储存;厨房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供养(服务)对象衣着整洁、干净、无异味,督促对象经常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五)设立供养(服务)对象卫生清洁组,认真执行院内清洁制度,督促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十条安全管理

(一)敬老院院长与主办机关、管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对象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食品、药品及出入院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四)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五)所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服务)对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第十一条个人生活服务

(一)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衣着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二)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三)夏季提供灭蚊、降温设备。

(四)对常年患病卧床特困供养对象实行专人护理:

1.提供送餐服务,按时为老人喂药、喂水、喂饭;

2.协助对象定期换洗衣物;

3.帮助老人每日洗漱,定期洗头、洗澡、修剪指甲、理发剃须;

4.定期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5.每日清洁居室,保持房间内无异味。

第十二条营养膳食

(一)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二)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安排生日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三)根据老人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和特殊饮食。老人患病,要及时做适合老人口味的病人餐。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服务

(一)有条件的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康复训练服务。

(二)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务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规定,严禁出现医疗事故。

(四)每年组织一次特困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医疗保健和急救知识学习。

第十四条心理服务

(一)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二)注意了解掌握供养(服务)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及纠纷。

(三)定期与供养(服务)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周记,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四)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

(一)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

(二)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与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失能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6

第十七条敬老院院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院长培训,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敬老院宜配备社会工作、康复保健等专业人员。

第五章

第二十条此标准由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此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