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范围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养老管理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下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上6倍以下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6倍以上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养老管理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
|
轻微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虽已妥善安置所服务老年人,但已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或资金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未妥善安置所服务老年人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轻微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 |
轻微 |
涉及人数5人以下;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轻微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3项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3项以上5项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5项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五)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 |
轻微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1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 |
轻微 |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轻微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
轻微 |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身体轻微伤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四)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轻微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涉嫌骗取国家有关补助政策或资金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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