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魅力科学城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卫生健康领域>服务指南 > 疾病防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字体: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机构信息】

辖区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实施机构。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1

重庆高新区第一人民医院

曾家镇曾凤路48号

2

白市驿镇卫生院

白市驿镇白欣路111号

3

走马镇卫生院

走马镇走新街35号

4

含谷镇卫生院

含谷镇谷中街1号

5

巴福镇卫生院

巴福镇西和路3号

6

金凤镇卫生院

金凤镇凤举路14号

7

石板镇卫生院

石板镇正街40号

8

西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永街道西永路53号

9

香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香炉山街道康城南路2号附44、45号

10

虎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虎溪街道大学城南路12号附55号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一)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06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