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服务对象
群众。
三、服务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五、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68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