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一、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服务对象
群众。
三、服务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服务要求
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争议(纠纷),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五、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68260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