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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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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

【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机构信息】

辖区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实施机构。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1

曾家镇卫生院

曾家镇曾凤路48号

2

白市驿镇卫生院

白市驿镇白欣路111号

3

走马镇卫生院

走马镇走新街35号

4

含谷镇卫生院

含谷镇谷中街1号

5

巴福镇卫生院

巴福镇西和路3号

6

金凤镇卫生院

金凤镇凤举路14号

7

石板镇卫生院

石板镇正街40号

8

西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永街道西永路53号

9

香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香炉山街道康城南路2号附44、45号

10

虎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虎溪街道大学城南路12号附55号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簿)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查缺补漏,并及时进行补种。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或补充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并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 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3.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16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