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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日期 ] 2022-10-17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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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国卫医发 20133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 号)。

【服务对象】

1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 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服务机构】

辖区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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