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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工业楼宇”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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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工业楼宇”生态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治理措施,促进“工业楼宇”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高新区“工业楼宇”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3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工业楼宇”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第一条 定义

本指南“工业楼宇”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托政府平台公司或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建设,产业定位清晰、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善、运营管理规范,设有专门服务机构,为产业培育和企业入驻而定制化建设的建筑楼宇(标准厂房)。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高新区直管园各类“工业楼宇”、标准厂房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第三条 环保责任

“工业楼宇”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妥善处置和达标排放。“工业楼宇”运营主体应加强对环保基础设施的管理,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第四条 水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一)坚持“雨污分流”,建筑楼宇应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绝污水进入雨水管道。生产废水预处理后应接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增入河排污口。

(二)坚持“污污分流”,建筑楼宇宜统一设置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为入驻的排污单位预留足够的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布置空间,达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目的。

(三)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引导产业同质化布局,建立“单元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降低企业投资运行成本和超标排放、违规运行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档升级。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一)建筑楼宇应预留废气排放风管、治理设施位置,玻璃幕墙建筑废气排放管道宜设置在建筑内,未预留排放风管的应告知排污单位自行设置排放风管,无法设置排放风管的建筑楼宇不得引进排放工业废气的建设项目。

(二)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建立“单元级”废气治理设施。

第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建筑楼宇公辅配套宜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尽量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第六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要求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的原则,建筑楼宇公辅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固废贮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房等,在与地面接触时应按其特征划分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并分区采取防渗、防漏、防腐等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七条 环境风险防控

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结合拟引入产业的环境风险特征,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并根据入驻企业特征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应急物资,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第八条 环境管理

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在引入企业时,鼓励优先引入工艺、设备先进环保以及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

第九条 其他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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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工业楼宇”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