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4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4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
序号 |
年份 |
案件名称 |
赔偿义务人 |
基本情况 |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
磋商及赔偿情况 |
1 |
2022 |
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2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冲压油桶、废聚酯树脂桶和漆渣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道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我局掌握有关情况后,组织人员进行了初步现场核查,发现空地周边草坪有油污污染痕迹,认为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拟启动索赔程序,并通过委托专家评估方式进一步对损害情况开展调查。 |
根据评估专家意见,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未造成危险废物进入企业周边土壤、地表水等外环境,未造成明显生态环境损害,认为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第十三条第三款“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可终止索赔程序。 |
索赔终止,未开展磋商。 |
2 |
2022 |
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涉嫌违规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含挥发性有机物喷涂废气散排案件 |
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9日,我局对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含切削液的金属屑未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混合存放,未落实危险废物标牌标识制度等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喷涂工艺涉及调漆工序,但未设置调漆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初步现场核查,发现露天调漆为偶发行为,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已将该工序改至密闭调漆间内,对大气环境损害轻微,但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区域周边土壤表面有油污污染痕迹,认为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拟启动索赔程序,并通过委托专家评估方式进一步对损害情况开展调查。 |
根据评估专家意见,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将露天堆存的危险废物转运至危废暂存间,并对堆存现场地面油污进行了清理,污染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堆存现场所在空地位于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厂界内,且地面采用混凝土进行了硬化处理,具有一定的防渗能力,认为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第十三条第三款“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可终止索赔程序。 |
索赔终止,未开展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