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已经2020年10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辐射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辐射环境安全需求,提高我市辐射污染防治管理水平,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对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领域进行填补,将我市近年来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固化。因此,按照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结合现阶段重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借鉴有关省份做法,对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辐射污染防治相关方的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晰了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和主体责任。
一是为形成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合力,规定了政府领导、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就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二是强化了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三是强调了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二)细化完善了电离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离辐射污染防治已作出了较为全面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单位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申报义务,细化了放射源的贮存和销售要求,强调了对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去功能化等。
(三)规范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一是从规划、选址、建设等方面,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电磁环境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二是强调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使用或者运营单位开展标识设置、辐射监测、信息公开及报送等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强化了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了辐射污染监督检查、监测等制度。二是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确保安全处置。三是健全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等制度。
三、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多个专业名词,如:电离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放射性物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等,已分别在文中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