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重庆高新区文旅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 应急机构
高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高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各镇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二、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4.负责上报各类旅游突发事件,认真落实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
5.依法对各旅游景区、相关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要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三、应急处理
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简要情况、伤亡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电话:023-68680032)报告,同时开展自救工作。
2.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分级响应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高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直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救援,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旅游主管部门。
2.较大或较大以上高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启动旅游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