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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完善职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来源: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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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就发〔202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类补贴

(一)补贴对象

1.职业技能培训

经发布并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为符合条件人员开展职业(工种)培训的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范围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人员身份以开班申请时身份为准,下同)。职业(工种)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下同)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下同。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

经发布并为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仅限职业(工种)培训。

职工范围按照渝人社发〔202043号执行。其中,岗前培训对象仅限新招用职工(指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之日起3个月以内组织培训)。

3.创业培训

经发布并为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的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范围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

4.就业适应性培训

为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培训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及经发布的行业培训中心。

培训对象范围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照渝人社发〔202043号执行。

《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发布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24号)执行。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按照渝人社发〔202043号执行。

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3.创业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

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同一创业培训类型或更低类型不重复享受,就业适应性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三)补贴程序

1.开班申请

补贴对象向培训地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填报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型、课时课程、培训地点、教学方式、培训师资、考勤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云平台”(简称“培训平台”,下同)提交。

培训地涉及多个区县的,向主要线下培训地(以培训方案明确的线下培训课时为准)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2.开班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比对补贴对象资质、培训方案、培训对象身份、享受补贴记录、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资料信息。

3.培训监管

批准开班的补贴对象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批准开班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实施、考核评价等环节实施监管。

4.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培训结束且培训对象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后,即可按取证人数向批准开班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填报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人员花名册、税务发票通过“培训平台”提交。

5.补贴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比对培训实施、考核评价、证书、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商注册等资料信息。

6.补贴公示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等线上渠道公示(通过“培训平台”导出模板,下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补贴划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通过“培训平台”导出模板,下同),协调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补贴对象账户,并反馈经费划拨情况。

二、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吸纳人员范围按照渝人社发〔202043号执行。人员身份以用人单位招用时身份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不超过500/·月,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

(三)补贴程序

1.备案申请

用人单位向注册地(认定地)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通过“培训平台”提交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工作方案(包括时段、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等内容)。

2.备案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比对补贴对象资质、工作方案、吸纳人员身份、享受补贴记录、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资料信息。

3.补贴申请

以工代训期满后,用人单位即可向注册地(认定地)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通过“培训平台”提交申请表、人员花名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吸纳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通过银行发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凭证(需显示用人单位、人员姓名、资金名目、发放时间、金额等信息,下同)。

未通过银行发放的,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凭证。

4.补贴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比对申请资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信息。核定以工代训时段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发放工资为准。

5.补贴公示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等线上渠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补贴划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协调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用人单位账户,并反馈经费划拨情况。

三、贫困劳动力山东以工代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10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补贴对象免申请。

2.审核

户籍地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通过与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交通补贴、稳岗补贴业务协同方式审核。

3.公示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等线上渠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划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协调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人账户,并反馈经费划拨情况。

四、职业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创业培训并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我市贫困劳动力,以及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培训时间按贫困劳动力100/·天,其余人员50/·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补贴对象免申请,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培训机构批准开班后,通过“培训平台”提交补贴对象花名册。

2.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补贴对象身份(以开班申请时身份为准)、享受补贴记录等信息。审核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时,比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培训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

3.公示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等线上渠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协调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补贴对象账户,并反馈经费划拨情况。

五、特色职业(工种)认定

(一)认定条件

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业(工种):

1.吸纳就业能力强,尤其针对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职业(工种)。

2.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职业(工种)。

3.手工技艺、特色小吃等传统文化领域职业(工种)。

4.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二)认定程序

1.甄选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企业用工监测、抽样调查、调研走访等方式,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劳动者意向、区域特色等实际,甄选拟认定职业(工种),并通过“培训平台”提交基本信息。

2.筹备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诚信规范的培训机构、有关专家等根据拟认定职业(工种)特点、产业需求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同类型职业(工种)职业标准编制培训方案,包括人员资格、课时课程、教学方式、培训师资、考核评价等内容。

拟认定职业(工种)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职业(工种)类似的,还应重点阐述特点。与《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职业(工种)类似的,除确有不同外,应统一名称。

3.评审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邀请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等重点围绕拟认定职业(工种)必要性,以及培训方案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报告。

4.审批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拟认定职业(工种)申报方案(附评审报告,模板见附件)等报区县政府审批。自区县政府批准之日起纳入本区县特色职业(工种)实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5.备案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区县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平台”将批复文件、培训方案等报市就业局备案。

6.公布

市就业局报请市人力社保局适时更新公布《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

(三)退出程序

建立特色职业(工种)动态调整机制。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对不再符合特色职业(工种)条件的职业(工种),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不再纳入本区县特色职业(工种)实施培训,并通过“培训平台”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文件报市就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补贴对象、培训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培训机构通过“培训平台”及时发布有关培训信息并开展培训,提高公众知晓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件,减轻补贴对象负担,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通过远程监控、实地抽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补贴对象的监督指导。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信息公示、资料管理等工作,指导补贴对象真实完整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监督。通过跟踪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资金绩效评估,作为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性职业培训的重要依据。

附件:特色职业(工种)申报方案(模板)

附件

特色职业(工种)申报方案(模板)

一、职业(工种)概况

包括名称、简介、是否属于新职业(工种)范畴等。

二、申报理由

包括调研评估情况,以及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适用培训类型(可多选)

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

四、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资格(可根据培训类型分别制定,下同)

包括学历、年龄、工作经历等。

(二)培训机构条件

包括培训资质、场地、设备、师资等。

(三)培训内容

包括理论学习、实训操作课程安排,教学内容,适用教材,培训方式,培训课时等。

(四)考核评价

包括实施方式、场地设备、考核标准等。

五、评审报告

包括评审过程、评审建议、评审结论、评审人员等。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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