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房屋征收的公告
因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项目(三期)建设的需要,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3月日决定对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
四、签约期限:从2023年4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机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七、现场办公地址:金凤镇文昌安置房小区老年活动中心金凤场镇综合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部,办公电话:68601238,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3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范围
3.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范围内:金凤镇街上(平安街33号附1-2号,金凤路25号附1-4号)、九龙坡区金凤镇平安街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本房屋征收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3户,建筑面积943.62平方米。
本委已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了《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该方案所确定的预签协议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户数占比超过80%,因此,在本委作出本决定后,预签协议生效,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正式签约期开始后,预签协议将自动转为补偿协议。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附件2
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范围
附件3
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凤老场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金凤镇街上(平安街33号附1-2号,金凤路25号附1-4号)、九龙坡区金凤镇平安街1号,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其他附属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二)征收面积: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约943.62㎡,以及部分未登记建筑。
(三)征收户数:非住宅共3户。
(四)签约时间及期限: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渝高新发〔2022〕12号);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重庆高新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四、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对象
金凤老场镇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三期)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自愿申请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按期支付,补偿终结。
七、面积、用途等说明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八、评估价格
(一)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
序号 |
证载坐落 |
实际楼层 |
土地类型 |
结构 |
建筑年代 |
用途 |
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
1 |
金凤镇街上(平安街33号附1号2号) |
平街1层 |
划拨 |
混合 |
90年代 |
营业 |
17030 |
2 |
金凤镇街上(金凤路25号附1-4号) |
底层,第二层右 |
划拨 |
混合 |
90年代 |
办公 |
8020 |
3 |
九龙坡区金凤镇平安街1号 |
1-3层 |
划拨 |
混合 |
90年代 |
办公 |
8020 |
(二)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评估结果
序号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
1 |
划拨 |
公厕 |
820 |
2 |
划拨 |
工业用地 |
850 |
3 |
划拨 |
批发零售用地(生猪市场) |
1370 |
4 |
划拨 |
批发零售用地(农贸市场) |
1590 |
九、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序号 |
补偿 科目 |
单项明细 |
补偿补助 奖励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1 |
价值补偿 |
被征收房屋 价值补偿 |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 |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 ||
2 |
损失补偿 |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补偿 |
1.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两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非住宅,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以交付旧房时间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过渡月数,并额外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用于生产制造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 5.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 |||||
3 |
损失补偿 |
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199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修建的被征收房屋按350元/平方米补偿;2000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修建的被征收房屋按50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类型非住宅原则不予补偿 |
1.房屋修建时间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修建时间为准。 2.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对其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损失须按评估价值补偿。 | |
4 |
损失补偿 |
附属设施补偿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标准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标准规定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不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安装合同、发票等据实补偿。 | |||||
其他附属物 |
其他附属物评估结果详见分户评估报告 | |||||
5 |
非住宅设施设备搬迁补偿 |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 |
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评估净值的20%补偿 |
1.房屋征收项目和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添置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2.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3.设施设备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拆除、搬离。 | ||
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 |
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评估净值补偿 | |||||
6 |
奖励补助 |
货币补偿奖励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货币补偿奖励。 | |
7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提前签约奖励。 | ||
8 |
奖励补助 |
搬迁补助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1.非住宅房屋给予1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搬迁补助。 |
除有特别说明外,补偿和奖励标准涉及的“户”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计算。
十、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补偿标准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一、方案制定单位
本方案制定单位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通讯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4号楼3楼,联系电话:68601238。
十二、提交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领取相关费用。
十三、其他事项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