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22年6月24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第16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 科目 |
单项明细 |
补偿补助 奖励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1 |
价值补偿 |
被征收房屋 价值补偿 |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 |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 ||
2 |
损失补偿 |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补偿 |
1.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两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非住宅,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以交付旧房时间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过渡月数,并额外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用于生产制造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 5.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 |||||
序号 |
补偿 科目 |
单项明细 |
补偿补助 奖励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3 |
损失补偿 |
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
住宅 |
199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修建的被征收房屋按350元/平方米补偿 |
1.房屋修建时间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修建时间为准。 2.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对其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损失须按评估价值补偿。 | |
2000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修建的被征收房屋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其他类型非住宅原则不予补偿 | |||||
4 |
附属设施补偿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标准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标准规定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不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安装合同、发票等据实补偿。 | |||||
5 |
非住宅设施设备搬迁补偿 |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 |
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评估净值的20%补偿 |
1.房屋征收项目和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添置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2.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3.设施设备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拆除、搬离。 | ||
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 |
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评估净值补偿 | |||||
序号 |
补偿 科目 |
单项明细 |
补偿补助 奖励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6 |
奖励补助 |
货币补偿奖励 |
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奖励 |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货币补偿奖励。 | |
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并按补偿协议(预签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被征收人5平方米的奖励 |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 |||||
7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提前签约奖励。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8 |
住宅按期搬迁奖励 |
住宅 |
30000元/户 |
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并按补偿协议(预签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住宅被征收人,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 ||
9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 2.非住宅房屋给予1次搬迁补助。 3.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搬迁补助。 |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
序号 |
补偿 科目 |
单项明细 |
补偿补助 奖励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10 |
奖励补助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20元/平方米·月 |
2.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以交付旧房时间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临时安置月数,并额外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3.临时安置月数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户;
2.本表格中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面积组成;
3.本表格中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对应的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