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4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第16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为规范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管园(以下简称本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指层高2.2米及以上,四周具备围护结构,备有上盖,结构牢固,但未将其权利归属等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建筑物。
二、工作职责
未登记建筑调查工作由建设局牵头负责,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会同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调查工作。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由管委会组织综合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集体会审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由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经认定为违法的未登记建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未登记建筑调查
(一)未登记建筑调查应当查明未登记建筑当事人、区位、修建年代、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现场调查,对未登记建筑拍照取证,询问未登记建筑当事人,收集未登记建筑修建情况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可以收集未登记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户籍门号登记材料、可对比的照片、测绘图等客观证据,以及邻近群众证明、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证明、询问笔录等材料。
(三)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施未登记建筑面积测绘工作。
四、未登记建筑认定
(一)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1.未登记建筑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总调查结果(包括现场调查表、调查询问笔录、未登记建筑照片、未登记建筑现场勘验照片、修建相关情况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征收和储备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房屋征收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后组织综合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
3.参与集体会审的单位应当结合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修建年代、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等因素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并形成会审认定意见。
4.综合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提出。针对异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应职能部门及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经核实原公示结果有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原公示结果无误的,以原公示结果为准。
5.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公示工作应当在管委会下达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
(二)未登记建筑认定原则
1.取得了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手续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实施之前(含4月1日)修建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实施之后修建,且未取得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手续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4.临时建筑根据批准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期限认定其合法性。
五、未登记建筑处理
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经调查和认定后,分类进行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对未登记建筑当事人给予相应补偿。
1.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建筑评估价格8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同区位、同结构、同年代有证住宅房屋评估的价格。
2.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的,结合剩余使用期限,按照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经催告后仍未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当事人未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的未登记建筑当事人在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以由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1.1990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实施之前修建的未登记建筑,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助。
2.2007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含10月16日)《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实施之前修建的未登记建筑,按简易结构200元/㎡、砖木结构400元/㎡、砖混结构600元/㎡的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3.2014年10月16日后修建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助。
4.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助。
5.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未登记建筑当事人未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综合执法局会同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不享受15%公摊补助政策,其他奖励、补助标准按照有证建筑进行处理。
2.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不享受45平方米最低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或国有企业分配手续的除外。
3.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同一未登记建筑当事人既有有证建筑,又有一处或者多处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的奖励、补助、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不得分户处置。
4.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享受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补偿的,计算容积率时应当扣除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面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未登记建筑现场调查表
2.未登记建筑调查询问笔录
3.未登记建筑认定会审意见表
4.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
附件1
未登记建筑现场调查表
坐 落 |
被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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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
修建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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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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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人 员 签 字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见 证 人 员 签 字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被 调 查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附件2
未登记建筑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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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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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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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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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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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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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
你好,我是 房屋征收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工作组工作人员,现就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你进行调查询问,请如实回答: 1.请问你是否为该未登记建筑的修建人或者实际所有人?是否同意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2.请问你现在使用的未登记建筑面积多少?什么结构?什么用途?什么时候修建?
3.请问你修建该未登记建筑是否向国土、建委或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建?
4.请问你在修建该未登记建筑时如何购买的建筑材料,是否有相关单据证明?
5.该未登记建筑是否是唯一未登记建筑物?是否有遗漏?
6.请问你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感谢你配合我们的工作,请核对笔录是否与我们的谈话内容一致,如无问题请签字确认。 | ||
询问人: | |||
记录人: | |||
被询问人: | |||
见证人: | |||
见证事项: |
附件3
未登记建筑认定会审意见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会议室,召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项目未登记建筑认定会,认定意见如下:
序号 |
坐落 |
当事人 |
手续审批情况 |
结构(面积㎡) |
修建年代 |
用途 |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
根据该房屋情况,按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认定该房屋为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
不动产登记中心意见 参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局意见 参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参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综合执法局意见 参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
(第x榜)
根据《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项目_____户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公示如下。公示期7个工作日,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序号 |
坐落 |
当事人 |
结构(面积㎡) |
修建年代 |
认定结果 |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
如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重庆高新区建设局
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